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 浙江 2026-08-21
公告
(X)浙 X 破 X 号之一
X 年 6 月 2 日,本院根据XX的申请裁定受理黄永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北京中银X担任黄永的管理人。在债务清理期间,其未能向管理人递交个人财产报告、债权债务清册、清偿计划等材料,管理人无法全面调查核实其债权债务信息,致使债务清理程序无法继续推进,不符合债务清理要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终止黄永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并将其交由执行部门恢复执行措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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