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 江苏 2026-08-20
| 公开时间:XX钟前 | |
XXX人民法院
公 告
(X)苏 X 破 X 号
本院于 X 年 4 月 7 日X无锡XX破产清算一案,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告以下事项:
一、本院于 X 年 4 月 X 日指定无锡XX波龙X公司管理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的X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 X 日内,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
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X配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X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X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联系地址:X
特此通知。
XX人民法院
二○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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