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 广东 2026-08-20
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债务人X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X情况和社会保X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清算组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X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为做好资料交接工作,现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1、积利公司的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在内的实物财产及权利凭证;
2、积利公司的现金、有价证券、预留银行印鉴、银行票据;
3、积利公司的知识产权、对外投资、特许经营等无形资产的权利凭证;
4、积利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海关报关章、职能部门章、各X支机构章、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及其他印章;
5、积利公司的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外汇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海关登记证明、经营资质文件等与企业业务相关的批准、许可或授权文件;
6、积利公司的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会计报表等财务账簿及企业审计、评估资料;
7、积利公司的章程、管理制度、股东名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及企业内部会议记录等档案文件;
8、积利公司的各类合同协议及相关债权债务等文书资料;
9、积利公司的诉讼、仲裁案件及其案件材料;
四、上述资料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交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或提供有关证据与线索。相关人员怠于履行上述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人员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亦应承担法律责任。
请贵方在收到本《接管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准备好上述移交资料,与清算组联系交接事宜。
特予告知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日
通讯地址:XX X
联系人:Xong>林贤旋
电话: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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