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 湖南 2026-08-26
湖 南 X 长 沙 X 开 福 X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 X)湘 X 破 2 号之二
X 年 7X公司的申XX)强制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国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湖南X所担任清算组,王运莲为清算组X进行清X的资产、债务进行清 X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 X 年 2 月 X 日向X的强制清算 程序,转入破产清算程序。本院于 X 年 2 月 X X破产申请,并于 X 年 3 月 6 日,指定北京国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湖南X所担任管理人。
X 年 7 X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X 年 8 月 X X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和债务为由,向X破产并终结长沙飞达典当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查明,管理人接受本院指定后,依法执行职务,开展了接管债务人、债权申报及审核、职工债权调查、财产状况调查等工作,并于 X 年 7 月 X 日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务人的负债方面,经管理人审核并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本院确认债权人姚卫华、张雪梅等债权人的债权计 7,X,X.X X。此外,管理人在执行职务时已产生破产费用 X X,已由管理人垫付。债务人X名下无可偿债资产。无债权人提出重X或和解的申请。
另,管理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已向各债权X与股东、高管之间的银行流水。基于此,管理人已编制《衍生诉讼处理方案》并提请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根据表决规则,该方案X提起诉讼。
X无可供偿债资产,且无重X与和解可能,符合法定宣告破产的条件。管理人X破产并终结本案破产程序,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X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如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二年内发现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X配的其他财X追加X配。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周虎城
审 判 员 李 杰
审 判 员 房淼淼
二 ○ 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X冰
代理书记员 张李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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