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市政房地产建筑 河北 2026-08-25
致:河北永一XX土地所有权人(出租人)
本管理X破产清算一案依法指定的破产管理人,负责接管、管理、X破产财产相关事宜。
管理人X资产后,核查发现该X院内现存粉料仓一处。现就该粉料仓的权属认定及举证事宜,正式通知如下:
一、若你方作为案涉土地所有权人,主张X内粉料仓为你方合法所有财产,请务必在规定期限内向管理人提交真实、合法、有效的完X权属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付款凭证、产权登记资料、资产购置凭证、交接单据、权属约定协议等能够直接佐证所有权归属的证明文件),以供管理人核查确认。
二、根据法律规定及资产属性,粉料仓属于动产,独立于土地不动产权属。案涉粉料仓自管理人接管企业以来,一直存续于河北永一水X实际占有、使用、管控。
三、举证期限及逾期后果:请你方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X日内,向本管理人书面提交全部权属证明材料。若你方逾期未提交、提交材料不全或提交的证据无法充X证明你方对案涉粉料仓享有合法所有权,管理人将依法认定该批粉料X破产财产。届时,管理人将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对该批粉料仓依法开展拍卖、处置等破产财产管理变价工作,你方无权就此提出权属异议及相关权利主张。
请你方高度重视,按期配合完成举证工作,逾期将按上述规则依法处置,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你方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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