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本院根据债权人X、XX
X破产清算一案,次日指定江西三
单位)应在 X 年 8 月 X 日X管
理人(通讯地址:X
X X XX,邮政编号:X,联系人:X
联系电话:X)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
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
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X配前补充申报,但
对此前已经进行的X配无权要求补充X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
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 X 年 8 月 X 日上午 9:X 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召
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
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X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
的,应提交个人X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
X、委托代理人的X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
是律师的X的指派函。
特此通知。
二0二六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