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轻工纺织食品,出版印刷 河南 2026-08-25
| 公开时间:XX钟前 | |
依照《破产法》X应当自裁定送X提交如下材料:
1、财产状况说明;
2、债务清册;
3、债权清册;
4、有关财务会计报告;
5、职工工资的X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依照《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至破X的有关人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薄、文书等资料;
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以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上面所称有关人员,包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以及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另据《破产X应X的财产、印章和账薄、文书等资料。
X年X月X日
附:1.破产受理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2.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3.管理人联系方式: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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