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 江苏 2026-08-25
清算义务告知书
索拉雅破管字〔X〕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规定,现将管理人职责及你方应承担的配合破产清算的义务告知如下: 一、管理人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X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X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配合X移交手续,并答复管理人有关债务人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五)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X年X月X日9时XX在南京数据资源法庭第四法庭(地址:X4栋)召开,法定代表人应列席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特此告知 附件:1.裁定书复印件一份、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2.管理人联系方式:桂律师:X,联系地址:X/p>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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