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告知书_采购与招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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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黔西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告知书

    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   贵州   2026-08-25

  • 招标代理公司( 立即查看 )受业主单位( 立即查看 )委托,于在采购与招标网发布 黔西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告知书 现邀请全国供应商参与投标,有意向的单位请及时联系项目联系人参与投标。

    黔X场X撤销登记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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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黔X场X

    撤销登记告知书

    X监撤登告字〔X〕第2号

    X、邢莉:

    X年X月X接到申请人邢莉申请,反映其身份信息被冒用登X的股东及监事,并申请撤销上述登记事项,经报领导X于X年X月X日启动调查。

    执法X设立档案X成立于X年X月X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MA6DKFXC,法定代表人:X所:X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X下五屯X峰城7栋X,X资本:XX,公司股东2人:X(X号:******************,电话:***********),出资比例X%;股东邢莉(X号:******************,电话:***********),出资比例X%。执行董事及经理:邹小西;监事:邢莉;财务负责人:X号:******************,电话:***********);联络员:邹小西;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X号码:******************,电话:***********)。

    X自X年X月X申请登记成立以来未申请变更过登记事项,未按照企业年报公示的规定要求申报年度报告,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目前处于存续状态。

    执法人员通过逐一拨X相关人员进行核实XX登记档案X拨打企业档案(设立)中法定代表人(联络员)邹小西预留电话号码为空号,拨打财务负责人李丹珍预留电话,对方称非李丹珍本人,也不认识李丹珍。

    执法X登记住X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X下五屯X峰城7栋XX业主为卢**X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

    执法人员X委托代理人陈X股东余勇红进行询问,陈卓顺及余勇红均表示不认识邢莉,未曾见过邢莉本人,未看到X设立登记申请材料上签字。

    申请人邢莉曾3次申领X件,第2次申领X件日期为X年X月X日(X件有效期为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X年X月X设立登记时申请材料中提供的邢莉X件有效期为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该X件此时已失效。

    通过查阅企业档案(设X设立登记申请材料中提供的涉及邢莉签字的地方共8处,有2处签字为“邢莉”,有6处签字为“刑莉”。

    X向黔西X申请协X涉案情况,黔西南州公安X涉嫌违法犯罪的相关信息。

    X向黔西南州社会X申请协X社保缴纳情况,X未进行参保登记。

    X向国X黔西X申请协X纳税情况,国X黔西南州税X开展过立案检查。

    X向中国人民银行黔西南X行申请协X账户开立情况,中国人民银行黔西南X行回复X未在我州银行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邢莉签署了《承诺书》,承诺从未授权或事后追认任何人申请X上述商事登记;从未参与上述商事主体出资,也从未参与上述商事主体的经营管理、收益X配等后续相关事务;承诺陈述的内容真实,如有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给他人造成伤害,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X年X月X日至X月XX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包括被冒名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通过国家X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相关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鉴于当事人在调查及公示期间未作任何申辩,且无人XX年X月X日的设立登记中关于邢莉的股东及监事登记事项的真X依法推定该部X登记事项存在虚假。

    X认为,经公示期满无异议,涉案登记事项依法被推定为虚假。同时,该虚假登记事项仅涉及邢莉的股东及监事登记事项,撤销该部X虚假登记事项不X场主体的存续。依据《中华人民X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X场主体登记的,X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X场主体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X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X场主体登记。X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X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X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X日。X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X场主体登记。”及《中华人民X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同一登记包含多个登记事项,其中部X登记事项被认定为虚假,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X场主体存续的,登记机关可以仅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之规定

    依据《X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及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X登记决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X无法查找到,无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邮寄或者电子送达本告知书,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办案人员:王伟、唐镭源 联系电话:X-X

    联系地址:X年X月X日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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