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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时间:XX钟前 | 公 开 人:X师事务所 | |
公 告
X根据申请人X大朋的申请,作出(X)苏 X 破 X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X(以下简称辰智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作出(X)苏 X 破 X 号《决定书》,指定XX管理人,陈彦为管理人负责人。
辰智公司的债权人应于X年X月X日前,向辰智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X,联系电话:X、X)如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X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X配无权要求补充X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XX。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辰智公司的债务人X管理人X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X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辰智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X年X月X日下午X时XX在南京数据资源法庭第四法庭(地址:X4X)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X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X、委托代理人的X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X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X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X、委托代理人的X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X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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