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环保 四川 2026-08-21
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X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X部令X年第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细则》对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应当具备的条件进行了明确。
二、广XX现有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信息和产能
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X—X),X年拆解产能约为汽车保有量的4%-5%,截至X年底,X机动车保有量约XX辆,X报废机动车年总拆解产能应为2.XX辆至3.4X辆。
目前,X已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简称《资质认定书》,下同)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共计5家(详见附件),初设年拆解产能合计7X辆。
三、产能风险预警
经初步统计,X年度,X报废机动车注销量约1.XX辆,其中汽车约1.XX辆。X5家已取得《资质认定书》的企业合计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约0.XX辆,远低于初设产能(7X辆),占当X机动车注销量的X.X%,占回收拆解企业初设产能的9.X%。
为避免盲目投资、重复建设,造成资源浪费,现对该行业提出产能过剩预警。请拟投资该行业的企业和个人,注重防范风险,谨慎投资。若仍要投资该行业,请自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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