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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   江苏   2026-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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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苏X破X号X

    公开时间:XX钟前 公 开X

    X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配合破产清算义务告知书

    (X)深巷破管字第7号

    XX人民法院于X年X月X日作出(X)苏X破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X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作出(X)苏X破X号决定书,指定江X担任管理人,李丰担任管理人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X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义务告知如下:

    一、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X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根据《企业破产法X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X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X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X情况和社会保X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X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之日起,依法配合管理人开展对的破产清算工作,并自本公告发X印章、证照、财产及其他资料,如拒绝配合将须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二日


    管理人联系方式:李丰,X;XXX号4A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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