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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就债权人X(以下简称“瑾弘公司”或者“债务人”)破产清算一案,于X年X月X日作出(X)浙X破申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X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X年X月X日作出(X)浙X破申X号决定书,指定X担任管理人。
经管理人调查,截至X年X月X日,共X职工债权为人民币X,X.XX,其中尚欠职工工资、经济补偿金总计人民币X,X.XX(详见职工债权清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公示之日起七日。
职工债权从公示之日起七日内对本公示所附清单记载的债权数额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管理人不予更正或者X提X提起诉讼。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对本债权清单的认可。
联系地址:X9X东XXX,联系电话:X,联系人:X/p>
特此公示!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九日
附:《职工债权清单》
职工债权清单
| 序号 | 姓名 | 职工债权金额 | 性质 |
| X | X,X.X | 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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