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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时间:XX钟前 | 公 开 人:X师事务所 | |
XX人民法院
公 告
(X)浙 X 破 X 号之一
X年X月X日,本院作出(X)浙X破申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X的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X担任管理人。管理人X后,X存在拖欠五名职工薪资的到期债务合计X.XX。在资产方X名下无不动产、动产等财产,管理人仅接管到银行账户余额X.XX。另查X管理人通过追收未缴出资诉讼,已取得生效判决,确认股东任亮亮X缴纳出资款XX,X在XX限额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目前该判决已进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任亮亮名下X处置阶段。由于该财产尚在执行变价中,且预期可获得清偿金额不足以清偿已查明的职工到期债务。
本院认为,X管理人的调查情X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公司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具备破产原因,应当宣告债务人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X七条之规定,本院于X年X月X日裁定X破产。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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