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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
(X)浙 X 破 X 号之二
X 年 8 月 XX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制X破产财产X配方案》已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请求本院裁定认可。
本院查明,管理人制X破产财产X配方案》详细列明了参加破产X配的债权情况,明确了可供X配的破产财产总额,破产财产X配的顺序、比例等,该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书面表决,赞成人数占出席会议且有表决权人数的比例XX%,赞成人数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比例XX%。
本院认X破产财产X配方案》载明的事项均符合法律规定,且该方案经过表决,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X之一以上。管理人请求裁定认可破产财产X配方案,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认可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X破产财产X配方案》。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杨君玲
审 判 员 王衍举
审 判 员 祝小兰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亚鑫
X破产财产X配方案》
破产财产X配方案
各位债权人和债权人代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X《财产管理与变价方案》与财产构成情况,管理人制定本《破产财产X配方案》递交本次债权人会议讨论表决:
一、《破产财产X配方案》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X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破产财产X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参加破产财产X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二)参加破产财产X配的债权额;
(三)可供X配的破产财产数额;
(四)破产财产X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
(五)实施破产财产X配的方法。
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X配方案后,X裁定认可。”
二、破产财产X配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以该特定财产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其债权额受偿不足部X作为普通破产债权进行受偿。
(二)破产财产在扣除上述第(一)项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2、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X给职工的补偿金;
3、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4、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X配。各债权人的受偿比例与可X配数额详细情况,在资产处置完毕后根据管理人另行制作的X配报告确定。
三、可供X配的破产财产情况
可供X配财产来源于管理人实施《财产管理和变价方案》后所得款项等。
四、参加破产财产X配的债权人和债权额
参加破产财产X配的债权人与债权额的详细情况,X裁定确认的债权表为准(包括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后,破产财产X配之前补充申报的债权)。
五、破产费用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X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二)管理、变价和X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破产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破产案件受理费用,管理人开展工作的办公成本、聘用工作人员报酬等正常开支,为资产调查、管理、变价等原因委托第三方进行审计、评估及档案管理(或有)等产生的费用与管理人报酬等破产费用。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对本案的会计资料、与破产相关的文件资料等进行X理归档后,根据《XX场非国有企业档案处置指引(试行)》交由相关人员或部门存放,由此所产生的档案管理费用列入破产费用,具体档案管理操作办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XX场非国有企业档案处置指引(试行)》等执行。
六、方案的具体实施与执行
(一)本方案经债权人会XX裁定认可。经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负责具体实施和执行。
(二)根据破产财产变价进度,管理人可适时实施多次X配。
(三)对于待确认的债权的X配额,附生效条件或解除条件的债权额,债权人未X的破产财产X配额,存在争议、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的X配额,管理人在破产财产X配时将其X配额提存。该部X债权满足法定X配条件的,由管理人将提存额X配给该部X债权人;不能满足法定XX将提存额X配给其他债权人。
(四)债权人在收到管理人X配通知后,应该积极配合管理人完成受领X配款的手续。有法定义务开具发票的债权人,应在受领X配前开具相应发票。
(五)对股东债权的可X配金额暂缓X配,待管理人查明客观情况后予以处理。
(六)提存X配额的处理
1、对于管理人提存的附生效条件或解除条件的债权的X配额,在最后X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X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X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
2、对于管理人提存的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X配额,债权人自最后X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受领的,视为放弃该X配额,管理人将提存X配额X配给其他债权人。
3、对于管理人提存的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的X配额,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X配的,应当将提存的X配额X配给其他债权人。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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