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 江苏 2026-08-25
| 公开时间:XX钟前 | |
XX公司的债权人应于X年X 月8 日XX公司管理人(通讯地X城蓝XD 座X X,联系人:X电话:X,联系人:X电话:X)申报债权。
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X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X配无权要求补充X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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