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科技文教旅游 江苏 2026-08-25
江 苏 X 沛 X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X)苏 X 破申 X 号
申请人:X,X 年 4 月 X 日出生,居民身
份证号码,汉族,XXX。
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MADYWB4FX,住所XXX河口X。
法定代表人:X司执行董事。
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朱旭东同意,决定X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X 年 7 月 X 日,本院X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被申请X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被申请X于X 年 9 月 5 日X成立,法定代表人张欢,X资本金X X人民币,住所X。企业类型为自X,股东为张欢、孙辉,被申请人主要经营:职业中介活动;X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劳务派遣服务;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X集成服务;X外包服务;X开发;生产线管理服务;运输货物打包服务;外卖递送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护理机构服务(不含医疗服务);X施工;装卸搬运;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家政服务;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物业管理;X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X场营销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
另查明,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X 年 6 月 X 日作出青劳人仲(X)办字第 X 号裁决书,确X应X朱旭东X 年 2 月 X 日至 3 月 X 日期间工资差额人民币 X.5 X;X朱旭东 X 年 3 月 X 日至 3 月 X 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 X.7 X;X朱旭东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人民币 X X。上述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案号为(X)苏 X 执 X 号。执行过程中,未发X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被申请X住所地位于X内,本院对被申请人的破产清算案件具有管辖权。申请人申请执行被申请人执行案件中,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X 年 7 月 X 日,本院向被申请人送达(X)苏 X破申 X 号之一通知书,告知其提出异议及申请听证的权利,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X)苏 X 执 X 号执行案件中,未发X有可供执行财产。综上,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其具备破产原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X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五X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朱旭东对被申请X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李 霞
审 判 员 王 康
审 判 员 李 萌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X
书 记 员 周 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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