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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苏 X 沛 X 人 民 法 院
通 知 书
(X)苏 X 破 X 号之一
本院X的申请,于 X 年 8 月 X 日裁X破产清算一案,并于 X 年 8 月 X 日指定江苏圣典(徐州)律师事X管理人(通讯地址:X1 X 1-X 室,联系人:X系电话:X,联系人:X系电话: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即日起至X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 X 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X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自本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X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五、本院定于 X 年 9 月 X 日通过书面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具体事项联系管理人。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
特此通知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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