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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权申报及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有关事宜的公告
(X)泰火管字第3号
XX根X心语X公司的申请,X(以下简称“泰火公司”)破产清算案,并于同日指定国浩律师(南京)事X的债权人应于X年X月X日前,向管理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通信地址:X5X;邮政编码:X;联系人:X系电话:X,X号:ghglrX)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X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X配无权要求补充X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X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X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X年X月X日下X(XXXX号)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X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X、委托代理人的X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X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X明。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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