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人民法院
公告
(X)闽X破3号
本院根X场X的申请于X年X月X日X破产清算一案,并于X年X月X日指定福建闽仁律师X管X的债权人应自X年X月XX管理人(通讯地址:X3-1X;邮政编码:X;联系电话:张荣杰,X;胡阿娜,X;林华真,X)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X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X配无权要求补充X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X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X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X年XX会议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X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X、委托代理人的X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X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X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X、委托代理人的X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X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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