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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股东、法定代表人、董监高人员责任释明-公告
(X)盛越破管字第2号
一、自破产申请受理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X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自破产申请受理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灯印章和账簿、文X、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X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同管理人X移交手续,并答复X拒不向管理人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X情况和社会保X可以对直接X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X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五、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你方需要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X年X月X日下午3:X在南京数据资源法庭第四法庭(XXXX号科创城B4栋)召开。
特此通知。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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