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 浙江 2026-08-27
公告
(X)浙 X 破 X 号之一
本院根据申请XX金泰兴鞋材店的申请于X年 X 月 X 日作出(X)浙 X 破申 X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X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X管理人浙X接受本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后,因故一直未能接管债务人的财务资料和财产,债X没有财产可X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债X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依法应予以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X七条之规定,本院于X年 8 月 X 日裁定X破产并X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Ο二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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