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交通运输,机械电子电器 江苏 2026-08-21
公 告 一、请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通讯地址:X,应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连带债权,并提供证明材料。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特此公告X清算组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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