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 浙江 2026-08-21
(X)浙 X 破 X 号之一
X 年 7 月 2 日,刘强胜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 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本 院于 X 年 7 月 X 日作出(X)浙 X 破申 X 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刘强胜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并指定浙江六和X担任刘强胜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
本院经审查查明:管理人经调查了解,本案涉及债权人近二 十名,债权本金 X 余X,涉及金融借款、民间借贷等。债务人刘强胜目前固定收入为每年 X X,其提出的还款方案为每年合计清偿 X X。经管理人与债权人反馈沟通,部X债权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刘强胜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刘强胜本人亦已申请提前终结本程序,管理人据此向本院提出终结刘强胜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X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第 X 条规定的情形,可以根据管理人申请终结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刘强胜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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