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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

    公开时间:XX钟前 公 开 人:X师事务所

    印章证照作废声明

    (X)朴溪破管字第X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材料;……”,但债务人负责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管理人移交债务人的印章证照及财务资料。

    截至目前,管X的公章、财务章、合同章等一切印章及任何财务资料。为维护债务人财产安全,确保破产清算案件的顺利进行,防止债务人(或/和其相关人员)在破产受理后滥用债务人章证照,影响破产清算工作的进行,损害债权人、债务人利益以及从事其他违法事项,管理人特此声明X的营业执照正、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MA2GPMQ4XU)及全部印章(包括但不限于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一律作废。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上述作废证照、印X及管理人均不予认可,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自本公告之日起,因上述作废章证照产生的一切行为与债务人及本管理人无关,债务人及本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于作废之日后本公告发布之前形成的法律关系,需管理人追认后方可产生法律效力。

    特此声明!

                  X管理人

    X年X月X日

    附件

    印章证照作废声明公告-朴溪.pdf X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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