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 浙江 2026-08-27
公告
(X)浙X破X号
X的申请于X年X月X日裁定受理何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本院于X年X月X日指定浙X为该案管理人。何强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X6X;邮政编码:X;联系人:X系电话:X)。未申报债权的,不得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何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何强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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