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_采购与招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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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蓝山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

    采购与招标网   ,农林牧渔   湖南   2026-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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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案号案件名称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表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履行方式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1蓝农(动监)罚〔X〕1号开办动物饲养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X梁辉养殖场XMA4RDWJYGX畜牧水产股反X梁辉养殖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开办动物饲X于X年X月X日派执法人员、法规股X查发现:该养殖场于X年建场,X黄茅岭茶场,当前法定代表人:XX月X日在蓝X申请X《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湘蓝)动防合字第X号,法人代表:封*英(梁辉母亲),有效期为一年,证件存有原件。X年X月X日在蓝X申请更换《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湘蓝)动防合字第X号,法人代表:欧*兰(梁辉妻子),原件丢X有办证记录。另提供了一张X年X月X日X《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湘蓝)动防合字第X号,法人代表:梁辉,发证机关未盖章。当X了当事人X,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X本机关X年X月X日立案,当日询问了法人代表梁辉开办养殖场的相关情况,制作了询问笔录。X年X月X日X(原行政X)出具了梁辉养殖场X《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情况说明:梁辉于X年X月初X行政X申请X《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X行政X于X年X月X日X、生态环XXX进行了联合查勘,查勘后提出了X改意见,X改验收合格后才能X《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该养殖场一直未再提交相关申请资料,截至X年X月X日未对该养殖场X《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X年XX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X年X月X日之前及时补办《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也未能及时补办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XX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X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XX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X以上三X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X顿,并处三X以上十X以下罚款。(一)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之规定。并参照“《X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第X项的规定,执行基准: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改正后仍达不到要求,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一X五千X至三X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罚款人民币X(¥XXXX年X月X日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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