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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时间:XX钟前 | 公X清算组 | |
债权申报通知
一、申报债权时应向清算组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X复印件(签字确认);申报人为法人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X)、法定代表人X明原件(X)、法定代表人X复印件(X);申报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X原件(X或签字)、代理人X复印件(代理人签字确认),代理人为律师的须提交律师执业证X指派函原件。
2、债权申报表、债权申报文件清单、债权申报人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
3、证明申报债权存在及具体金额的相关证据材料(判决书、对账单、业务合同、发票、汇款凭证,其他相关业务凭据等合同履行凭证复印件,复印件需签字或盖章,且须出示原件供清算组核对)。
4、涉及诉讼、抵押、质押、留置等情况的,须提供相关证据。若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5、申报人主张除抵押、质押、留置外的其他优先权的,须提供相应证据材料及相关法律依据;
6、申报人提供其所申报债权诉讼时效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材料。
二、申报人须如实填写债权申报表和债权申报资料清单,并保证申报债权所提交的文件及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申报债权凡涉及利息或违约金计算的,应提交具体运算流程、起止时间、计息标准等内容。如未按本款内容明确计算方式导致清算组无法审核的,则该利息或违约金暂不予审核和认定。在申报人补充提交后,清算组将依法进行审核。
四、债权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X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财产最终X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X配无权要求补充X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五、申报人应按本债权申报通知的要求提交书面申报材料,以口头、来电等方式申报债权的均视为无效申报。
六、以上债权申报材料须邮寄至清算组处(联系地址:X审核债权。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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