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公告 一、项目编号:XX二、项目名称:X环卫车辆采购项目三、相关当事X地址:X3号邮编:Xr4被投诉人1:X人民政府以下称采购单位地址:X2:X地址:X1:本项目采购需求指向、倾向及限制性明显,框定了特定车型与制造商产品,削弱了项目竞争性与公正性,对潜在供应商构成不合理差别与歧视。投诉事项2:当前评X标准未依法量化和细化,缺乏明确判断标准,扩大了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空间,易引发主观比较,难以确保评标公正统一。投诉事项3:技术参数响应的X值未与评审因素量化指标对应,未能全面涵盖所有技术参数,不符合相关规定。投诉事项4:将合同履行期限设定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X天,这一规定与专用车辆的实际生产情况严重脱节,未能契合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与实际需求,同时将合同履行期限设为加X评审进一步缩短合同履行期限不合理,驱使供应商盲目缩短交货时间,易引发产品质量下降,安装调试草率等问题,X采购公正性。同时将合同履行期限设为评审标准和实质性条款,自相矛盾且不符合规定。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上述调查结X采购法》第五X采购法X采购货物和服务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X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X号)第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责令采购人在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前,对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X部X各主观评X项进行修改完善,将评审因素进一步细化和量化,确保X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完X并一一对应;对核心技术参数进行充X论证并出具书面论证报告(含专家论证意见),确保技术参数的设置与项目实际作业需要相适应。确无必要的参数,应予调X或删除;对合同履行期限(X个日历天)进行重新论证和修改,保障供应商具备合理的响应时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并在修改完成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X申请行政X提起行政诉讼。 XX年X月X日 X X年X月X日印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