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科技文教旅游 浙江 2026-08-21
公 告
(X)浙 X 破 X 号
本院根据鲍育红的申请,于 X 年 7 月 X 日裁定受理苗众仙(浙
苗X债权人应于 X 年 9 月 X 日前,
向苗X管理人(通信地X X X,联系电话:李律师 X、
曹律师 X)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
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
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X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X
配,不再对其补充X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
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
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苗X的债务
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苗X管理人清偿
债务或交付财产。
苗X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
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 X 日内向管理人提
交财产情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
工资的X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
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 X 年 X 月 X 日 9 时XX
形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
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X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应提交特别X、委托代理人的X或律师执业证。
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X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
人的,应提交个人X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
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X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
的,X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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