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 福建 2026-08-25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X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X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所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X和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X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X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你进行拘传并处以罚款。如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X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你处X许可,不得离开住X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对你予以训诫、拘留并处以罚款。(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你们应向管理人X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特此通知。
二0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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