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 江苏 2026-08-20
广X破产清算案
关于移交财产通知书
(X)广众联破管字第3号
广X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Xn>
根据《破产法》第十一条、二十五条之规定,管理人依法履行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债务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之日起X日内向管理人移交营业执照、公章、财务章、法人章、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账册、会计凭证、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材料、相关营销合同、文书档案及职工工资的X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
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X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询问。
若债务人有上述资料拒不移交的,根据《破产法》第一X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查的意见》【法发(X)X号】第8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并可以就债务人应当移交的内容和期限作出裁定,对于涉及的证照、印章如在X年X月X日之前仍不移交,我们将予以登报声明作废,债务人不X依照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采取搜查、强制交付等措施予以强制执行,对于上述要求不移交,有关人员怠于X因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缺失、灭失而无法进行清算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广X管理人
X年X月X日
管理人地址:X联系人:XX、XXncpa.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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