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科技文教旅游 江苏 2026-08-20
民事裁定书
(X)苏X破申X号
申请人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住所XXX号(X)1X5XX。
法定代表人:X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律师。
被申请人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G,X昆山港龙建XX物业部。
本院在执X历史X(以下简称苏州小贷款公司)与昆山港X(以下简称港龙喜临门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过程X以港龙喜临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请X移送破产审查,X遂决定将其移送破产审查,本院编立(X)苏X破申X号案件立案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X于X年X月X日XX登X(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X资本XX人民币。现登记法定代表人为温会召。主要经营范围为物业管理、企业经营管理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院作出(X)苏X 民初X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应偿付申请X未履行付款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即(X)苏X执X号一案,该案进X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查控XX进行破产清算。本案审查过程中,被申请人未能提供其具备偿债能力的证据。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三条规定,破X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X经申请执行人之一同意的,应当裁定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X。具体到本案中,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申请后,有权将执行案件X作为企业法人,属于破产主体适格,其
住所地X,本院具有管辖权。从过程中,被申请人未能提供其具备偿X债务来看,经执行X未提供证据证明其X明显缺乏清偿能力。X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符合破产受理条件。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X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五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X历史X对昆山港X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胡凡青
审判员 苏军伟
审判员 徐丹丹
二X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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