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 江苏 2026-08-20
通知书
(X)苏X破X号之二
X年X月X 日,本院裁定受理昆山港X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苏州华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管理人。债权人应在X年X月X 日前向昆山港X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以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X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X配,无权要求补充X配,同时需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X年X月8 日召开,开会方式等事宜由管理人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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