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 江苏 2026-08-20
决定书
(X)苏X破X号
X年X月X 日,本院裁定受理昆山港X破产清算一案。经摇号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X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指定苏州华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昆山港X管理人,负责X。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X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X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五日
会员办理咨询:400-006-6655转1。
业务咨询:400-006-6655转1。
入会咨询:400-006-6655转1。
客户服务:400-006-6655转7。
发布信息:400-006-6655转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