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 江苏 2026-08-20
通知书
(X)苏X破X号之一
昆山港X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Xn>
本院于X年X月X 日裁定受理昆山港X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由苏州华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昆山港X破产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或终止)之日,你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二、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法定代表人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其他人员应按本院的通知,接受询问进行相关工作。
六、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X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询问。
特此通知。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五日
会员办理咨询:400-006-6655转1。
业务咨询:400-006-6655转1。
入会咨询:400-006-6655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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