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 福建 2026-08-24
| 公开时间:XX钟前 | |
债权申报公告
(X)腾裕破管字第5号
X破产清算一案的案件受理情况、债权申报期限、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已经在全国企业X(http:X.cn)、X破X人可查询相关公告内容。
二、债权人应于X年X月X日前,尽快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对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等情况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X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X配无权要求补充X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三、债权申报地址、联系方式和办法
1.债权申报地点及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Xspan>
联系人:X X X)、陈文鑫(X X X)、陈杰鹏(X X X)
2.债权申报办法
(1X当提前X理人工作人员的安排,有序申报,并务必携带债权申报证据原件以便于管理人核对。
(2)选择邮寄申报的,请邮寄至前述地址,在邮寄底单X债权申报材X将在收到债权申报材料之后确定时间核对证据原件。
(3)债权申报电子材料范本可联系管理人获取。
四、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债权申报材料清单》
2.《债权申报登记表》
(1)按照《债权申报登记表》的要求填写申报的债权金额、是否有财产担保等事项。
(2)请各位债权人如实填写《债权申报登记表》,机构债权,须在《债权申报登记表》上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X;个人债权,须在《债权申报登记表》由债权人本人签字。
(3)各位债权人认为该表填写空间不够的,可后附续表。
3.债权申报书
4.孳息债权计算说明(申报孳息债权时须提交该说明,并且利息依法计至X年X月X日止)。
5.《债权人银行信息、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
6.证明债权申报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1)机构债权人须提交的材料: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和社团法人登记证书等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及骑缝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X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X复印件(需要经本人签字、捺印确认);若是金融机构的,还需提供有效的《金融许可证》《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等金融业资格的证明;如发生单位名称变更或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必须提交变更的法律文件和证明文件。
(2)个人债权人须提交的材料:债权人X等个人有效证件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需要经本人签字、捺印确认)。
(3)委托代理人申报债权的,还须提交X(原件)、代理人的有效X照复印件(须经代理人签字、捺印确认)或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原件(核对后归还)。若债权人与委托代理人均为个人的,需双方携带XX理人是律师的,X出具的指派函。
7.证明债权发生事实及其数额的材料
(1)各类合同书等债权原始材料及票据、转账单、对账单等原始履行凭证原件(核对后归还)和复印件;
(2)债权如有担保的,还须提交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等相关合同及相关的登记证件(包括但不限于他项权利证)等担保原始材料原件(核对后归还)和复印件;
(3)债权的发生及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转移、债务承担、合同转让、债权债务重组、抵销、清偿)等原始材料原件(核对后归还)和复印件;
(4)债权如涉及诉讼、仲裁、调解、保全、执行,则须提交诉讼、仲裁、调解、保全、执行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已经判决正在执行或正在进行中的案件的起诉书、仲裁申请书、诉讼保全申请书、保全裁定书、生效判决书、调解书、裁决书、相关生效法律文书X执行裁定书、法院执行案件通知书等)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
(5)债权人主张债权的相关证明资料,如催款、催收通知等;
(6)能够证明债权发生、变更、存续、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及其金额等情况的其他材料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
(7)其他相关材料。
8.债权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提交资料的有关注意事项
1.债权人应提交“一式二份”的债权申报材料,所提供的债权申报材料纸张统一为A4纸张,并应当提供原件供管理人核对。债权人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需在复印件材料中备注“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否则一切法律后果自负”字样。
2.对于债权人提交的复印件,债权人为单位的,在复印件每一页上加盖单位公章及骑缝章;债权人为自然人的,由债权人本人或代理人在复印件每一页上签字。
3.债权人向管理人提供的外文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债权人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X,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5.债权人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如在中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资料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X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X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如债权人对上述债权申报相关事项仍有疑义的,请详询管理人。
X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会员办理咨询:400-006-6655转1。
业务咨询:400-006-6655转1。
入会咨询:400-006-6655转1。
客户服务:400-006-6655转7。
发布信息:400-006-6655转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