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出版印刷 福建 2026-08-20
印章、证照作废声明
X于X年X月X日作出(X)闽X破申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陈文珍对X破产清算一案。X审理。XXX人民法院于X年X月X日作出(X)闽X破X号决定书,指定“X永X”为泉州X公司的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依法向债务人及相关人员寄送通知文书并予以公告通知X法定代表人、股东等相关义务人未履行移交财产、印章、证照、账簿等法定义务,管理人至今未X印章、证照等任何资料。现管理人依法公告声明如下: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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