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的债权人应在 X 年 X 月 6 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XX大名空X 6 X,X;联系人:X;联系电话:XX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X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X配无权要求补充X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X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X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X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管理人员和其 他经营管理人员,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应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X、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X、管理人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X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X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X的债务X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X的股东在破产受理日之前尚未实缴X资本的,应X缴纳所认缴的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