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 浙江 2026-08-25
公 告
(X)浙 X 破 X 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何毅的申请,于 X 年 8 月 X X破产清算一案,并于X 年 8 月 X 日指定北京中银X为X债权人应在 X 年 X月 9 日前向管理人(通信地址:X8 X;邮政编码:X;联系电话:X;联系人:X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X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己进行的X配无权要求补充X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X的债务人或财产持X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 X 年 X 月 X 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会议地点、具体时间、召开方式等请提早 5 日与管理人确认)。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X明或负责人X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X、委托代理人的X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X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应提交个人X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X、委托代理人X明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X的指派函。
二○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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