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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时间:XX钟前 | 公 X | |
X
民事裁定书
(X)浙X 破X 号
代表X管理人(由X担任)的负责人。
X 年8 月X 日,本院根据债权X梅城X吊装队的申请,裁定受理债X(以下简称“越达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X为越达公司管理人。X 年8 月X 日,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裁定确认债权表记载的无异议债权。
本院查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管理人于X 年X 月X 日将其编制的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中,债务人及债权人对于债权表中记载的3 户已确认债权进行了核查,全部3 户债权人对已确认的债权均无异议。在债权异议程序规定的异议期限内,债务人及债权人对于债权表中记载的已确认债权均未提出异议,也未提出债权确认诉讼。
截至目前,经债权人申报,管理人审查、债权人会议核查,确认无异议的债权共4 笔(1 笔税款债权滞纳金部X转为普通债权),债权总额合计1,X,X.X X。其中税款债权1 笔,确认债权金额X,X.X X,普通债权3 笔,确认普通债权金额X,X.X X。此外,同时享有劣后债权1 笔,确认劣后债权金额X.X X。
确认国家税务X、X梅城X吊装队X大洋支X享有的债权(详X无异议债权表》)。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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