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 河南 2026-08-19
| 公开时间:5小时前 | |
通知书
(X)豫X 破8 号之一
债务人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XX中级人民法院于X 年6 月9 日根据申请人中国XX的申请,裁定受理被X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本院审理本案。本院于X 年8 月3 日X担任鹿邑保X公司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即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X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询问。
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X 年9 月7 日上午9 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召开,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
特此通知。
二〇二六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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