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医疗卫生 安徽 2026-08-14
各有关单位:
经查,、、、泰若X(皖宿药监械生产备X号、皖宿械备X)、上述5家企业未在备案的生产地址开展生产活动,备案地址不具备原备案生产条件且无法取得联系,无法保证产品安全、有效。依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医疗器械X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百X五条、《X关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X年第X号)的X拟依法取消上述企业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及产品备案凭证。
请相关企业自公示发布之日起X日内,主动X场X取得联系并提供符合备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五家企业及其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本公示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公示公告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相关企业及利害关系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X将依据相关规定取消上述五家企业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及产品备案凭证。
联系地址XXXXX室,联系人:X电话:X。
特此公示。
X场X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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