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川 X 古 蔺 X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X)川 X 破 2 号之二
代表人:X管理人负责人。
X 年 7 月X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以X财产管理方案》已经由 X 年 7 月 X 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申请本院裁定认可。
X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 X 年 7 月 X X财产管理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计 X 家,表决同意 X 家,其中同意人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人数的比例XX.X%,所代表的债权额XX.XX,占无担保债权总额 X.X X的 X.X%,表决获得通过。
本院认为,管理X财产管理方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其内容包括破产财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接受监督原则、债务人财产的接管的具体内容及财产的管理措施等内容。该财产管理方案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表决结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债权人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X之一以上”的规定。管理人向本院提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袁 莉
审 判 员 邱绍春
审 判 员 黄 禹
二〇二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付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