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轻工纺织食品 广东 2026-08-20
民 事 裁 定 书
(X)粤X 强清 X 号
申X清算组。
本院于X 年 5 月 X 日裁定受X纺织工X申请广X(下称广利达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X 年 6 月 1 日指定邓培启﹝ X盈科(广州 X清算组(下称清算组)。 X 年8 月 X 日 , 清算组以无法清算为由X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查明,根据清算组提交的清算报告X法定代表人、股东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清算责X财务账册及其X开展审计工作。经清算组核查并刊登清算公告,无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X存在职工债权。经向相关X的现金、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知识产权X名下无任何有价值资X已无经营场所,无人员办公。清算组遂以无法清算X的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认X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 ,负有忠实义务和X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第 X 条进一步明确:“ 对于被申请人主要财产、 账册、 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强制清算案件,经向被申请人的股东、 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或采取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后 ,仍然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对于尚有部X财产 ,且依据现有账册、重要文件等,可以进行部X清偿,应当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现有财产进行公平清偿后,以无法全面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 ,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经X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X法定代表人、 股东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清算责X进行清算。清算组以无法清算为由申请终结本案强制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综上所X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X强制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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