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作出(X)粤 X 破申 X 号民事裁定,受理肇庆美好X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 X 年 7 月 X 日指定X担任肇庆美好X管理人。肇庆美好X的债权人应自 X 年 X 月 X 日前,向肇庆美好X管理人 [联系人:X紫盈,通讯地址:X2 单X X-X XX,联系电话:X、X] 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清算财产最后X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X配无权要求补充X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肇庆美好X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肇庆美好X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