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科技文教旅游 福建 2026-08-20
接管通知
X作出(X)闽X破申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原萌徽X(下称“债务人”)的破X审理X作出(X)闽X破X号决定书,指定福X担X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X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财产持有人、占有人等应当配合管理人进行接管与开展清算工作。现管理人就接管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X地址:X3X电子信息集团科学工业园二号厂房4层西侧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MA8T7JKY3M
法定代表人:Xspan>
二、接管要求
1X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财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破产清算义务人应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五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如X(即债务人)全部物品和资料,依法X移交手续。
(1)债务人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税务登记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私章、预留银行的私人印鉴等全部印章。
(2)债务人的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等经营凭证。
(3)债务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包括验资报告、财务凭证、总账册、明细账册等。
(4)债务人的文件、合同、协议等原始档案材料。
(5)债务人的资产权属证明,包括商标X证书、专利证书、对外投资权益凭证、对外债权凭证、房屋权属证书、车辆登记证书等各类资产凭证。
(6)车辆、房产、机器设备等资产。
(7)债务人的人事档案资料。
(8)债务人的银行账户和现金。
(9)债务人的涉诉案件材料(包括以债务人为原告、被告的所有一审、二审、再审、执行案件及仲裁等)。
(X)其他事项的接管和移交。
2.占X财产及资料的其他相关人员,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或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及资料。
3.在破产程序中,对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向管理人主张取回权。管理人不予认可的,X提起诉讼请求行使取回权。诉讼期间不停止管理人的接管。
三、责任特别说明
1.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X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
4X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罚款,并可以就债务人应当移交的内容和期限作出裁定。债务人不履X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采取搜查、强制交付等必要措施予X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八条)
5.债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财务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以及财产持有人等破产清算义务人如有拒不交接或有其他导致清算工作无法进行的行为,管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X法》第二百X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条等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破产清算义务人须承担无法清算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九日
附:
1.(X)闽X破申X号民事裁定书;
2.(X)闽X破X号决定书;
3.管理人联系地址:X电话:X(卓)、X(朱)。
会员办理咨询:400-006-6655转1。
业务咨询:400-006-6655转1。
入会咨询:400-006-6655转1。
客户服务:400-006-6655转7。
发布信息:400-006-6655转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