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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时间:7小时前 | |
关于履行配合清算义务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债务人的股东、X成员及其他依法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当配合本管理人进行清算。故此,限债务人上述相关清算义务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联系管理人(通信地址:X人:X朱永传律师;联系电话:【X(宋)、X(朱)】),并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依法向管理人提交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说X财务会计报告、及职工工资的X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并依法向管理人移交所占有和管理的债务人全部财产、印章、证照、银行账户、财务会计账簿、文书、合同等债务人全部资产资料,以及提交债务人的股东X资本的实缴情况说明并附相关证据,全面配合管理人的接管及清算工作。若未依法履行配合清算义务的,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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