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 新疆 2026-08-20
破产清算义务告知书
(X)新X破X号之管字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X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有关人员,是指X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管理人依法需履行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X应于X年X月X日前向管理人移交如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公章、财务章、法人章、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账册、会计凭证、银行账户U盾及密码、纳税申报材料、资产权属证明、合同档案、涉诉材料、人事档案及职工工资的X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X财务及资产状况。根据《破产法》相关规X可以对直接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
X年X月X日
联系人:X号码:X
会员办理咨询:400-006-6655转1。
业务咨询:400-006-6655转1。
入会咨询:400-006-6655转1。
客户服务:400-006-6655转7。
发布信息:400-006-6655转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