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 甘肃 2026-08-20
| 公开时间:X小时前 | X管理人 | |
XX人民法院
公告
(X)甘 X 破 4 号
X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管理人(通信地址:X6 号中天国际 A 座 X 层X;邮政编码:X;联系人:X、刘律师 X) 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X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X配无权要求 补充X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X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 X 年 9 月 X 日 X 时 X X在本院第一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有序召开,请债权 人务必于会议召开前 3 日内与管理人工作人员联系,沟通参加会议事宜。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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